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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(修订)

为确保正常教学秩序,严肃教学纪律,完善教学监管体系,提高教学质量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章 教学事故的定义和等级
  • 本办法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在本科生教学与管理过程中,由于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、教学质量等受影响,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。
  • 教学事故按程度分为三个等级:一级教学事故、二级教学事故、三级教学事故。
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
  • 教学事故按下表三个等级进行认定。
一级教学事故
序号 事    项
1 在教学各环节及教学组织管理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等方面的言行,造成恶劣影响
2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,擅自更改教学计划,造成严重影响
3 使用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的教材
4 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,一学期内擅自停课或缺课2次以上
5 翻印、售卖盗版教材
6 违反实验操作规范和实验室安全守则,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
7 试卷在命题、印刷、传送、保管中泄密,造成严重后果
8 主考、监考、巡视等人员协助学生作弊
9 为学生出具虚假的学习成绩或证明
10 由于管理不善使教学设备丢失或损坏,造成重大经济损失,严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
11 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对本院(部)重大教学事故隐瞒不报,造成恶劣影响
12 其它严重影响教学秩序、教学质量,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或事件
二级教学事故
序号 事    项
1 任课教师教学态度差,学生反映强烈,造成不良影响
2 私自向学生出售教材
3 没有按规定时间上报教材计划或教材管理部门工作失误,使学生在开课两周后尚未得到教材
4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,擅自停课或缺课1次
5 擅自变更任课教师、擅自请人代课或变更上课时间、地点
6 未按管理规定和标准程序做好实验课准备和指导工作,造成严重后果
7 教师命题严重出错,影响考试正常进行
8 主考、监考等人员无故或擅离岗位,严重影响考场秩序
9 监考、巡视人员不严格执行监考规则,对学生作弊行为不予制止
10 考试后漏收学生试卷或遗失学生试卷
11 在登录、出具学生成绩时出现严重错误
12 不按学校要求将试卷、毕业论文(设计)等归档并造成丢失
13 对教学设备损坏不按规定报修或报修后未及时修理,影响教学正常进行
14 其它严重影响教学秩序、教学质量,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
三级教学事故
序号 事    项
1 未按规定要求上报教学计划、教学进度表、课程简介、实习计划、考试命题等教学文件
2 授课时严重偏离教学进度计划
3 教材选用不当,造成不良影响
4 未按教学大纲要求布置和批改作业、实验报告
5 上课迟到、提前下课或上课期间擅离岗位5分钟以上
6 在上课或教学活动中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,造成不良影响
7 在指导毕业设计(论文)过程中不负责任,造成不良影响
8 不按时上报考试成绩或上报的成绩有误,造成不良影响
9 主考、监考等人员迟到5分钟以上
10 监考人员违反学校监考规则,干扰学生考试,造成不良影响
11 监考人员擅自请人代替监考
12 排课、排考、调停课安排不当,致使教学秩序混乱
13 未按规定准备教学设备,影响正常教学
14 其它造成教学秩序混乱的行为或事件
 
  • 教学事故处理
第四条  一学期内发生一次三级教学事故,在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内通报批评,事故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,学院(部)和教务部、人事处备案。同时扣除其一个月的岗位津贴(属于外聘教师的,扣除相当的合约工资)。
第五条  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三级教学事故,或发生一次二级教学事故,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,事故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,报教务部、人事处备案。同时扣除其三个月的岗位津贴(属于外聘教师的,扣除相当的合约工资)。
第六条  一学期内发生三次三级教学事故,或发生一次二级教学事故和一次三级教学事故,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,事故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,报教务部、人事处备案。同时扣除其半年的岗位津贴,一年之内取消其申请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聘任资格(属于外聘教师的,解除合约)。
第七条  一学期内,发生四次三级教学事故,或二次二级教学事故,或一次一级教学事故,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,事故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,报教务部、人事处备案。同时扣除其一年的基本工资以外的津贴奖金,三年之内取消其申请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聘任资格。
第八条  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一级教学事故或相当两次一级教学事故以上的,除按第七条处理外,解除其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。被解除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申请校内非教学职位,一年内未能获聘校内非教学职位的,解除聘用合同或予以辞退。
第九条  发生一次一级教学事故或相当于一次一级教学事故的,除按上述条款处理外,予以行政记大过处分;多次发生一级教学事故,教学事故性质特别恶劣,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的,除按以上条款处理外,予以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。
第十条  若教学事故涉及违犯党纪、政纪和国法的,按教学事故处理的同时,移交纪检、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。
 
第四章   教学事故处理程序
第十一条  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,学院(部)、教务部和督导室受理举报。
第十二条  教学事故的调查与处理。在事故责任人明确和事故情节清楚情况下,三级教学事故由各单位处理,处理结果报教务部备案;二级和一级教学事故由学校教务部、督导室和责任人所在单位按程序负责处理。在事故责任人不明或事故情节不清楚的情况下,由教务部、督导室会同监察处、保卫处、事故相关单位共同调查,提出处理意见;特殊情况下,学校成立专门调查组调查处理。
第十三条  教学事故处理决定报学校办公会议批准。
第十四条  督导室和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将《深圳大学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》及时送达事故责任人及教务部、人事处。
第十五条  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,可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教学事故申诉处理机构提出申诉。逾时视为责任人认可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,学校将按原处理决定执行。
第十六条  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指派校督导室受理教学事故处理的申诉。受理申诉后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组成工作小组复议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。
 
 
本指引若与学校相关规定冲突,以学校规定为准。
 
 
发布时间:2016-06-12 10: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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